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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仙区] 绵阳男子“复制”钥匙盗窃 曾因抢劫罪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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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11: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绵阳 人刘东受雇当司机期间,将老板放在车上的自家钥匙私自“复制”了一把,并数次潜入其家中偷盗,并将所盗财物大肆挥霍,逃往异地。近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入室偷盗案。

1980年出生的刘东,仅有初中文化,2005年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底刑满释放。2014年4月至7月,刘东受雇于严某为其开车,在这期间,刘东慢慢摸清了严某的经济状况,贪图钱财的他秘密配了一把老板放在车中的家庭备用钥匙。同年7月初,刘东拿着早已配好的钥匙潜入严某位于高新区某小区的家中,盗走贮藏室保险柜中的现金12000余元。

第一次偷盗后,刘东察看了近两个月,肯定没有“引人留意”后,9月的一天夜里,他又再次溜进严某家中,驾轻就熟地从保险柜中盗走28000余元现金和重约30克左右的铂金项链一条。刘东将铂金项链以8000元价钱销赃,将盗来的现金及项链换来的钱买了一支手表,并乘坐飞机、火车到贵阳等多地游玩。

没过多久,刘东就将一切现金花光了。11月底,刘东想再到老板家中搞点钱用,便趁着夜色来到严某家中。可这一次,他的“复制”钥匙打不开房门了,当他发现锁芯已被换后,便强行破坏锁芯进入室内。就在他走向贮藏室准备实施偷盗时,发现室内有人,遂逃离现场。

2015年1月8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停靠在内江市火车站的K9**次列车上将刘东抓获。并从刘东处扣押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和用赃款置办的手表一只。

绵阳高新法院审理以为,刘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达4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且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则,判决被告人刘东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20000元;押在案的用赃款置办的手表一只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东违法所得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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