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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货车司机肇事致2死1伤 公司老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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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08: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2日,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得知,2015年12月28日,成都市交警支队事故预防处置处重案大队立案侦查的“锦江区‘5.19’严重义务事故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相关运输企业义务人以严重义务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悉,该案的判决是成都交警侦办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相关运输企业义务人被追责判刑的首例。

2015年5月19日20时20分许,李某贵持B1驾驶证,在准驾车型不符的状况下,驾驶号牌为川AC0828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锦江区银杏大道与栀子街交叉路口,发作一同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作后,李某贵驾车逃逸。经查,该肇事车注销的一切人成都市鹏程货运有限公司。案件发作后,交管局事故处严重案件侦查大队立刻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启动调查程序,查清涉案运输企业在消费、作业中有无违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则,能否应承担严重义务事故的义务。

期间办案人员一是连续深挖细查,查阅和剖析大量的公司内部管理台账、公司工作电脑中的相关数据,不漏过任何千丝万缕;二是对侦查的重点嫌疑人员,多次召开案情剖析会,依法惩办相关义务人。经过大量的调查剖析,查清了肇事车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消费安全担任人,未尽到监视管理义务招致无驾驶资历的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作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伤亡事故。2015年6月3日,立为“锦江区‘5.19’严重义务事故案”侦查,对涉案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荣、副经理胡某兵,分别予以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经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拘捕。2015年7月15日移送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采信了在侦查阶段搜集的全部证据,并以为契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构成证据锁链。

2015年12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荣、担任货车消费安全的副经理胡某兵,均以严重义务事故罪,被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据了解,自2015年7月20日成都交警严重案件侦查大队成立以来,已胜利办理2起严重义务事故案件,其中一同将锦江检察院检查起诉,经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嫌疑人构成立功,判处1年6个月刑罚;集中办理醉酒驾驶等风险驾驶罪案件1575件,刑事拘留275人、取保候审1310人,移送检察院检查起诉1083件,胜利办理两起成都市首例仅靠呼气酒测结果清查风险驾驶刑事义务和在酒精含量检验前嫌疑人为规避检查又再次饮酒风险驾驶案件;办理障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案件23,行政拘留27人;配合查处两件触及销售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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