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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但没有结婚证,能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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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13: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结婚证是用于证明婚姻存续关系最直接的证明。假如起诉请求离婚但又的确没有结婚证,只需还有其他资料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也能够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泰仁律师事务所分享细致分为以下两种状况:



  •   第一种,从未办理过结婚注销起诉离婚的处置


        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请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需亲身到婚姻注销机关中止结婚注销,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办理结婚注销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的,应区别看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注销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曾经契合结婚实践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注销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契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注销;未补办结婚注销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又分两种情形:


  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能够直接提起离婚诉讼,细致提交的资料有民事起诉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据,比如,注销有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当地大众、村委会、乡镇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亦可。


  2、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契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婚姻注销机关补办结婚注销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注销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但需求留意,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则:当事人起诉央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央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富分割或者子女抚育纠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据该规则,当事人起诉单纯央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央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而普通同居关系纠葛的析产或者子女抚育纠葛,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二种,办理过结婚注销但丢失或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置


    首先,能够到婚姻注销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依据民政部婚姻注销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丢失、损毁婚姻证件,能够向原办理该婚姻注销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注销机关申请补领。依据该条规则,丢失、损毁结婚证的,能够到婚姻注销机关申请补领。


  其次,能够向婚姻注销机关申请出具婚姻注销记载的证明。

       婚姻注销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则了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须亲身到婚姻注销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注销证声明书。理论中婚姻注销机关关于申请补领结婚注销的,普通请求男女双方均到场中止拍照才干办理补领结婚证。


       而离婚诉讼常常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刚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愿离婚的一方常常不会配合欲离婚的一方到婚姻注销机关补办结婚证。这种状况下,欲离婚的一方应如何证明其婚姻关系存在呢?依据婚姻注销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第三项,婚姻注销机关的职责包括出具婚姻注销记载证明。

        因而,已注销结婚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结婚注销的婚姻注销机关申请出具婚姻注销记载证明,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


    再次,能够向婚姻注销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注销档案。

       实务中有当事人反映婚姻注销机关不予出具婚姻注销记载的证明,该怎样证明婚姻关系存在?依据婚姻注销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则:婚姻注销处应当树立婚姻注销档案。


        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精确控制本单位构成的婚姻注销档案的保管状况。婚姻注销处有义务向需求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注销记载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寄存地。


       因而婚姻注销机关有可能因婚姻注销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注销记载证明,此时,婚姻注销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档案寄存地。


  依据婚姻注销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则:婚姻注销机关构成的婚姻注销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度档案馆移交。


       因而,婚姻档案寄存地为婚姻注销机关的同级国度档案馆。泰仁律师事务所(tairenls.com)依据婚姻注销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则,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能够查阅自己的婚姻注销档案;婚姻注销档案不得外借,  仅限于当场查阅;


       复印的婚姻注销档案需加盖婚姻注销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注销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注销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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