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彭某借给毛某35万元,并商定以毛某位于重庆市某街道的房屋为抵押,2014年,因毛某未向彭某支付利息,双方商定该房屋为彭某一切,但不时未办理房屋过户注销手续。 2016年,彭某与毛某结婚。往常,彭某希望与毛某离婚,并依照商定将房屋一切权确以为自己一切。
案情代理: 接案后,承办律师讯问案件当事人,阅卷,核实证据,查找法律依据,写起诉状、代理词,参与一审庭审,并向法院提出诉讼央求。 诉讼央求 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间婚姻关系; 2、判决儿子抚育权归被告,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其他教育、医疗等费用凭发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 3、判决被告位于重庆市某街道的房屋一切权为被告一切。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被告于1999年7月22日注销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普通。2000年5月17日,生育儿子。后双方因感情决裂于2010年9月27日自愿协议离婚。 离婚后,2013年12月26日,被告向被告借款35万元,商定两年后出借本金,每月按本金百分之二支付利息,并商定以位于重庆市某街道的房屋为抵押。
2014年10月28日,因被告从未支付本金及利息,法律咨询可上泰仁律师事务所tairenls.com被告向被告签署承诺书,商定该房屋一切权即归于被告,并由被告担负之后该房屋的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并由被告出借银行贷款。 该房屋不时未办理过户注销手续。被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9日复婚。复婚后被告不时没有辅佐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注销手续,使本就脆弱的感情难以为继,感情最终决裂。 被告以为夫妻感情已彻底决裂,坚决请求和被告离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央求依法判决如所诉。
调解结果: 本案经法院调解,彭某与毛某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彭某抚育,毛某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凭发票承担一半的教育、医疗等费用; 3.位于重庆市某街道的房屋归彭某一切,房屋剩余按揭款由彭某出借。
律师意见: 离婚案件,能够让当事人达成调解是最好的结果。但经过法院将双方的调解协议以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肯定下来,更能够保证当事人的权益,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细致怎样做,还是要依据当事人的决议来办理。
当事人:彭某 代理人:付亮律师 拜托时间:2017年2月10日 结案时间:2017年3月16日 泰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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