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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获赠房子后赶走养父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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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4: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羊区(微博)法院判决撤销赠与,房屋由老人收回,但养女仍须实行赡养义务

陈大爷说,房子赠与养女时附有条件,请求一定要为他提供固定住房,对自己中止赡养,担任自己的生老病死

《合同法》规则,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实行的,或受赠人不实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20多年前,不时没有孩子的陈大爷和妻子商议,领养了一个女孩。

8年前,陈大爷的妻子逝世,他将唯逐一套房产赠与了养女。谁知养女在得到房产后对老父态度大变,以至向他举起菜刀,陈大爷无法只能租房寓居。

近日,成都青羊区法院审理了一同房屋赠与纠葛,养女因拒绝赡养老父,获赠房屋被判收回。

养女请求房屋产权养父赠房附有条件

64岁的陈大爷说,今年24岁的陈艳是5岁左右被他们领养的。虽是养女,但自己和老伴不时把她视作掌上明珠,千辛万苦地将其抚育成人。

2004年2月,陈大爷置办了位于成都帘官公所街的一套房屋,老伴刚住了几个月的新房,就放手人寰。失去了老伴的照顾,陈大爷在生活上愈加依赖养女,对其百依百顺。

不久,陈艳请求陈大爷将这套房屋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陈大爷思索,自己百年之后房子早晚是陈艳的,再加上又有20多年的感情基础,便同意了养女的请求。

陈大爷在起诉书中表示,房子赠与养女时附有条件,请求陈艳一定要为他提供固定住房,对自己中止赡养,担任自己的生老病死。关于这些请求,陈艳一口允许。

2010年4月22日,两人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合同公证。办理公证时,陈大爷依照商定放弃了房屋中妻子的遗产份额,并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了陈艳。随后,两人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房子过户养女变脸老父无法租房寓居

陈大爷在起诉书中说,房子过户后,陈艳对他的态度就发作了极大的转变,开端对其中止打骂。辖区派出所民警对他们的家庭纠葛处置过很多次,但父女关系依然没有改善。有几次,陈艳以至挥起菜刀赶父亲走。一年后,陈大爷被迫从家中搬出,租房寓居。

尔后,陈大爷越想越懊悔,想收回赠与养女的房屋。但父女俩每次见面,陈艳都会把公证书和赠与合同摆在父亲面前,通知他房子往常是自己的,想让谁住就让谁住,不想让谁住谁就不能住,一切由法律说了算,想住房子得用产权证说话。

父女之间对簿公堂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收回房屋未果,陈大爷将养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赠与,陈艳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以为,陈大爷与养女陈艳签署的《赠与合同》,属于附有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法》规则,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实行的,或受赠人不实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陈艳是陈大爷的合法养女,无论从赠与合同商定义务还是法律规则,陈艳均应积极实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陈大爷已年过60岁,老有所养、老有所居不只是全社会倡导的道德习尚,同时也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赠与合同撤销,房屋将于判决生效后由陈大爷收回。

□法院说法

陈大爷收回房屋后养女仍须尽赡养义务

青羊法院表示,固然房屋由陈大爷收回,但养女的赡养义务仍必需继续实行。

民法规则,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实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肉体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对年老体弱、无劳动才干和生活艰难的老年人,还能够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文中人物系化名)


 

                                                  

发表于 2012-5-17 13: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背信弃义的人一定不会有好下场!
发表于 2012-5-18 07: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把她赶进来才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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