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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可自由转移接续 突破农村户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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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4 12: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省新农保、城乡居民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破冰

●突破身份和户籍限制,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14年1月1日起,降低参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继续问题,在我省有了实质性的处置成果。11月13日,省人社厅向媒体通报从11月1日起实施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时,引见了其中最受关注的一点:参与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只需还没有领取养老金,都能够自由转移继续。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担任人引见,新政是在调研基础上,依据我国《社保法》和省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展开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制定。这些新政的出台,旨在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推进我省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树立。

据引见,现行的养老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城居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新政不只明白能够相互转移继续,并且明白了转移继续的规范。”该担任人说。

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抵达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未来国度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规范,一次性交纳不超越原正常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新政的突破之处还在于,突破了以往参保企业职工需城镇职工的身份和城市户口中的户籍限制,将以往只需城镇职工才有资历参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扩展: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乡村户口,只需是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为了减轻企业担负,鼓舞和支持小微企业展开,新政还规则从2014年1月1日起,大幅度降低参与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

为彰显制度公平,新政还明白:参与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未抵达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者,由社保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贮存额的过渡办法。今年国度统一规则出台后,再按国度统一规则细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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